【东京审判:胜者的正义?文明的审判?】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刘军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国占领军1946年5月在东京组织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28名日本甲级战犯,史称“东京审判”。经过历时两年半(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的审判,法庭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其余战犯(除审判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者)分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七十多年来,围绕着东京审判,国际研究界存在着各种争议,相关著述非常丰富。我们结合东京审判的部分研究著作,对东京审判进行一个简要的概览。
一
2023年,美国历史学者、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加里·巴斯(GaryJ.Bass)出版了《东京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审判和现代亚洲的形成》一著,比较全面地叙述了东京审判的历史历程,深入探讨了东京审判对亚洲和世界现代史的重大影响。
巴斯指出,二战胜利后,盟国决定不采取大多数受害国家的国民强烈要求、盟国诸多统帅也乐于采取的设立简易军事法庭审判“速审速决”或“简单枪决战犯”的方法,而选择采取创建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力争以国际法为根据,按照英美法治的程序,在给予战犯充分的自我辩护权的基础上,做出法律判决。对同盟国来说,进行这样的审判是一个机会,既可以对被击败的敌人做出判决,也可以建立法律框架,起诉战争罪行,禁止发动侵略战争,在国际法和美国霸权下,建立一个更加和平的世界。
东京审判的依据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投降协定》等文件,其中强调:“所有战犯,包括那些对我们的战俘和平民施以残忍手段之人,都应受到最严厉之制裁”。1945年9月11日,日本投降一周后,时任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下令拘捕39名战犯嫌疑人,主要是前首相东条英机及其战时内阁阁员。
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在与同盟各国磋商后,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又称“东京宪章”,规定法庭职责与权力范围;同日,颁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特别通告》,于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6年2月25日,盟国最高统帅部与各同盟国政府提名,任命11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印度、新西兰和菲律宾等对日本相关之同盟国或领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审理。辩护一方则由日本和美国的律师组成。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接受盟国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局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起诉,于5月3日展开审判程序。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木户幸一等16名甲级战犯无期徒刑,2名甲级战犯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级战犯,一名因患精神病被中止审判,另外两名因在审判期间死亡免予追究。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
东京审判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日本发动的对中国、东南亚诸国和美英等国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通过审判日本主要战犯,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暴行。东京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将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尽管法官团成员、辩方律师及检察官对于管辖权、“事后法”“个人的国际法责任”等问题存在着法律意见上的分歧——比如,在最终审判决定的讨论上,印度法官帕尔认为东京审判的依据属于“事后法”,严重违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性审判,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审判,“所有被告无罪”,等等——但是,法官团以多数意见通过了检方指控主要的事实认定和最终的有罪判决,并将7名甲级战犯送上了绞刑架。
二
巴斯在该著中强调,东京审判最终达成的结果,并不清晰和一致,而是充满了争议和分歧,并最终塑造了现代亚洲的国际秩序。从中国陷入内战到日本战后民主转型,再到印度的独立和分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矛盾、冲突和疑问,对于亚洲一直有着持续的影响。直到今天,东京审判的余波,仍然不时引爆中国、日本和韩国之间的国际论争。
巴斯在该著结语中写道,甲级战犯嫌疑犯岸信介(安倍晋三的外祖父)和很多右翼人士一样,反感地看着战后的日本通过了和平宪法,并在旧金山签署了和平条约,正式接受了东京审判的判决和其他盟军战争罪行审判的判决。岸信介通过右翼政党重新进入政界时,就不遗余力地诋毁东京审判,宣称它“没有任何法律理论基础,不值得被视为审判”。
但是,很多新一代的日本国民希望日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和平的国家重新进入世界政治,他们对日本为何陷入这样一场灾难性的、无法取胜的战争,进行了大量的自我反省。著名的日本法律专家——包括木三郎横田和重光丹藤,他们后来成为日本最高法院法官——认为东京审判是合法的、值得的。从中国回来的士兵(中战派)传播了日军在中国的暴行,一些日本作家揭露了南京大屠杀和731部队生物战的罪行。
然而,在重新成为主权国家的日本,应予起诉却未被清算的裕仁天皇长期在位,象征着战后的日本与旧日本帝国藕断丝连的联系。1958年,所有剩余的B级和C级战犯都被释放。尽管签订了《旧金山和平条约》,但一些日本人认为,根据日本的国内法,这些人并没有犯下任何罪行——他们将盟军的审判污名化为外国强加的“胜者的审判”,而不是总检察官基南所称的“文明的审判”。为了抵制日本和平主义者所谓的“自虐的东京审判史观”,日本右翼作家纷纷著书立说,为日本的殖民扩张辩护,认为这是对西方帝国主义的必要回应,并往往引述帕尔法官的反对意见以为佐证。
当时,冷战给日本右翼分子提供了有利条件——美国更关切的,是清洗日本的左派,而不是右翼。在右翼的监督下,日本教科书向下一代灌输了扭曲的“太平洋战争观”“大东亚战争观”等所谓“修正主义史观”,漠视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对亚洲人民的无情镇压和迫害。
巴斯指出,对战时历史的修正主义观点,花了几十年时间终于进入日本社会的主流,并逐渐牢牢扎根。目前,约三分之二的日本人要么认为他们的国家已经道歉得够多了,要么认为没有必要道歉。安倍晋三和其外祖父岸信介一样,寻求日本作为地区大国的复兴,但巴斯强调,日本右翼的历史复仇主义可能会阻碍这一战略的实现。
近年来,战后一直奉行和平主义的日本,开始了自二战以来最大规模的军事建设。然而,日本仍被右翼扭曲的战时历史叙述所束缚。在巴斯看来,日本右翼分子的历史叙述,在道德上令人厌恶,在历史上也令人怀疑。
三
对于东京审判,日本学者也有很多深入地思考、研究,值得了解。
比如,日本国际法学者、东京大学教授大沼保昭,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研究东京审判及其涉及的日本战争责任、战后责任等主题,发表了诸多论述,结集为《东京审判·战争责任·战后责任》,颇为深入地探讨了东京审判的过程、结果和历史影响。
大沼保昭在研究中也论及了东京审判的诸多“争议之处”,比如“胜利者的审判”“战争非罪”“事后法问题”“你也如此、五十步笑百步问题”等。其中大部分争议之处,是东京审判时辩方的主导反对意见或辩护策略,检察官和法官团均当庭予以了反驳或驳回。日本右翼后来却将辩方的意见放大,而置检方及法庭的驳斥意见于不顾,制造出“检方理屈词穷”“法庭审理不公”的假象,以图推翻“东京审判史观”。
相形之下,大沼保昭虽然也论及这些争议之处——其中或有合理之处——但却更为深广地探讨了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大沼保昭指出,从战争违法观的潮流来看,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发动战争在国际法上并不视为违法。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惨状之后,战争违法化的动向逐渐显现。《国际联盟规约》、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1931年国际联盟的不承认主义(对违法战争结果的条约、领土状态等不予承认)决议等应运而生。日本所谓的十五年(1931-1945)战争和德国入侵波兰,都是对上述“战争非法”原则的正面挑战。
大沼保昭认为,对于日本破坏国际和平秩序的挑战,东京审判以“破坏和平罪”审判日本的领导者,是通过采取盟国审判的形式,塑造国际社会的规范意识和朴素的正义观,弥补“发动非法战争的领导者无法问责”这一当时国际法上的缺陷。因此,东京审判虽具有“胜者审判”的性质,却意义重大。它审判了违反“战争违法观”的领导者,与纽伦堡审判一起,成为战后联合国体制下禁止使用武力和大规模屠杀、探求和平过程的一环。东京审判还与日本宪法第九条(放弃国家的交战权)的和平主义精神相并列,宣示了由《非战条约》所代表的战争非法化这一国际共识。
大沼保昭正面肯定了东京审判的意义,强调要超越“胜者的正义”“文明的审判”之类的简单两分法,认识到“负责地认识历史的必要性”。
他指出,日本要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国民确实需要拥有一定的自豪感,这与国际责任感相联系。但是,这种自豪,不应通过对“国家错误的历史”进行狡辩而获得,而必须通过“承认错误”获得。在他看来,战后日本真正可以引以为豪的成就,就是曾经发动过侵略战争并因此受到了审判的日本,依靠战后的和平宪法,采取了远比“审判方”的原盟国好得多的国际行动。与右翼势力诋毁歪曲东京审判的行径相反,日本国民应该把东京审判作为精神武器,作为探求和平的武器——对于背叛东京审判精神的国际行为,应以东京审判、《联合国宪章》和日本和平宪法的和平主义理念为武器,与忠实于和平理念的国家一起,采取积极批评、促其纠正的态度。
四
作为日本侵略战争最大的受害国,中国学者的东京审判研究也颇富成果。比如,中国学者程兆奇等人在《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一著中,对于东京审判的历史、控辩双方的交锋、法官团裁决的一致及分歧,以及东京审判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的重大历史意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
该著指出,东京审判首席检察官季南在开庭辞中多次提到“人类”“文明”“和平”,重申“我们今天进行的不是普通的审判,而是拯救人类文明免遭毁灭之战”;在开庭辞之前面对辩方管辖权质疑时,季南明确表示“维护和平”是东京审判的“使命”。这一捍卫世界和平的目的,是同盟国进行东京审判的根本目的。
从开庭之初连绵数日的管辖权之争,到进入庭审之后旷日持久的攻防,检方和法官团严守着“普通法审判”的“程序正义”。在确定战后审判的讨论过程中,对于遵守既有司法公正所可能面临的困难(如所谓“事后法”等问题),同盟国早已有了充分认识,但最终没有采取很多人乐见的“就地处决”或设立简易军事法庭的“速审速决”,而是知难而上,采用盟国法庭审判的慎重方式,表明了同盟国不仅希望取信当下,而且希望垂范后世,彰显捍卫和平的坚定决心。
该著忧于时事。作者强调指出,近年来,日本首相公开表示“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自民党成立专门机构开始“检讨”东京审判,日本政府动辄以“改变现状”指责他人,而自己不断试图颠覆以东京审判为基石的东亚战后秩序的“现状”。此时重温70年前这场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审判”,对于再一次认识东京审判的重大意义,对于坚定维护东京审判成果的信心,都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
综合来看,东京审判固然无法自我标榜为普遍意义上的“文明的审判”(因为存在战中、战后美苏等大国公然违法的历史事实),但也绝非日本右翼污名化的“胜者的正义”。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尽管存在诸多法理上的争议,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起,奠定了将战争罪行、反人类罪行和侵略罪行入罪的国际法基础,为后来的国际刑事法庭奠定了基础,为建立惩罚战争罪行的国际司法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作者系社会文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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