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水货就是[非正当途径进口货物]的统称,也就是走私货了,而走私者就是水客。
水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水客多是一些持多次往返商务签证和“自由行”内地居民。
2、“水客”每天少则数次,多则几十次往返珠澳,携带的私货种类繁多,主要是市场需求大、销路好、
携带方便、有差价的物品,目前主要做包括食品、药品、烟酒、日用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如电脑硬盘、数码产品、手机等高值高税产品。
3、呈现出典型的“化整为零”,再“变零为整”。首先在境外将私货“化整为零”,然后由“水客”多次多批量携带入境,私货在境内“变零为整”重新包装后销售牟利。
4、幕后有人操纵控制,组织严密。目前,“水客”走私贩私由原来的个人行为逐步发展到被走私团伙操
纵控制,呈现出职业化、群体化、集团化、智能化的特点。“水客”往往只负责带货,赚取运费,带什么货、货物的成本、谁负责收购、如何倒卖等有专人负责。
5、私货销售渠道广,销往全国各地。走私分子将“水客”携带入境的私货在珠海等地收集、包装后,通过其销售网络销往全国。
6、暴力抗法现象较为突出。走私团伙往往在口岸一带纠集、雇佣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平时负责“看水”把风,当有执法部门查缉时就寻衅滋事,阻挠执法。前几年,我局执法人员在口岸地下广场、口岸市场及其周边地段的商铺、货运站查缉私货交易时多次遭遇暴力抗法,执法人员被围攻甚至殴打,已查扣的私货被抢夺。
扩展资料
一年内三次走私即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这意味着,凡一年内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二次,第三次再实施走私行为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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